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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單位: |
行政院衛生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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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 |
衛署藥 字第 0920313818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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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日期: |
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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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 |
行政院衛生署公報 第 32 卷 13 號 31 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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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旨: |
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「精油類防蚊液」製品暫不列入藥品 (人用) 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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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旨: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「精油類防蚊液」製品暫不列入藥品 (人用) 管理。
公告事項:一 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「精油類防蚊液」製品,經本署審慎研議後,考量本類產品具揮發性質,作用短暫,對使用民眾不致有健康上之影響
,暫不列入藥品 (人用) 管理。
二 惟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其他類「防蚊液」製品,產品用途如係直接塗抹或噴於人體皮膚上,作為「防止蚊蟲叮咬」用途,仍以藥品 (人用
) 列管,須依「藥事法」及本署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」相關規定,檢齊資料申辦藥品之查驗登記,經本署核准,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
許可證後,始可上市。
三 另產品用途如係噴灑於居家環境如:地板、牆壁、水溝、桌、椅等,未直接接觸人體皮膚,作為「驅蚊蟲」用途,非屬本署業務範圍,請
逕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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